直企及分公司、经销商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上)
http://www.dsblog.net 2019-11-19 14:47:29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期间。专案组认为,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十一)项所规定的两种情节,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在法定处罚辐度内选择高限幅度处罚直至最高限予以处罚。因此,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顶格处罚。
听证过程斗智斗勇
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于2019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万元。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当头棒喝,第二天就向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听证申请。
接到听证申请后,专案组召开紧急会议,对证据进行了再次复核,确保所有的证据获取来源程序合法有效,同时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分析,并事先模拟了听证辩论环节,具体总结了三点。
一是认定主体问题。在收集的证据中,湖南××××投资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出具了发票,与当事人提交的发票一致;湖南××××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议合同由谭某签订,而当事人受托人在询问笔录中已确认谭某为当事人会务组工作人员;湖南××××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转账记录与当事人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付款人为自然人,特别是2018年8月9日付款人为杨某,当事人提交的票据与湖南××××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票据一致,当事人受托人在询问笔录中已确认付款人(包括8月9日付款人杨某)均为当事人财务人员;对酒店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会议流程表、现场视频及文字记录显示8月10日在长沙市××××酒店宴会厅召开的“××肽(2018年7月)度业绩表彰星耀盛典”,证明此次会议与当事人存在关系,重点就是当事人产品×××肽的介绍;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除了在签订会场租赁合同时存有痕迹,在整场会议过程中,从付款人至发票出具对象,以及会议内容来看,均未体现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介入;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信息来看,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不影响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对本案违法主体的认定;在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中,当事人受托人明确陈某为当事人实际控制人,因此,他在2018年8月10日的会议现场讲话应认定为代表当事人的行为,且长沙市××××酒店的工作人员也能证明当事人将陈某作为贵宾,当事人提交的会议流程也有董事长讲话的环节,由此可证陈某上台讲话是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当事人微信公众号“××v生活”“企业信息——主席寄语”栏目,使用的即为陈某照片,陈某为当事人实际控制人情况属实。无论陈某与当事人是何关系,无论是否得到当事人的允许,在当事人所组织的会议现场发表讲话,根据现场情况看,当事人并未阻止,当事人也应承担全部责任。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取得的证据能够关联证明当事人为违法主体。
二是违法事实不清问题。当事人8月10日在长沙市××××酒店召开会议属实,酒店提交的内部流程资料、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酒店工作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受托人询问笔录、当事人员工转账记录和发票、安保合同、当事人会议流程表、视频资料等证据均能相互佐证;陈某视频文件属实,长沙市××××酒店工作人员已确认陈某上台讲话,对当事人受托人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已由当事人受托人确认;陈某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领导人服用当事人产品,且效果很好,以上内容当事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当事人受托人也已承认为虚假描述。综上所述,涉嫌违法主体明确,事实清楚。
三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分析认定,陈某在台上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领导人服用当事人产品且效果很好等内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指的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的商业宣传。
通过模拟听证辩论,专案组成员心中有了底气,对于当事人提起的听证程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然而没想到的是,5月10日当事人向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不公开听证申请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然而这条规定并未明确听证程序是否应当予以公开。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于5月14日以此驳回当事人的不公开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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