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瑞揭外企行贿灰幕 美国司法惩处中国沉默
http://www.dsblog.net 2012-08-30 09:21:00
在8月10日的举报信当中,郝俊波写道:上述被举报人在我国犯了行贿罪,主动向美国的证交会和美国的司法部认罪,并向美方缴纳巨额罚款。但被举报人是在我国注册的公司,在法律上是中国法人,而他们却从未向我国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如实陈述罪行并接受处罚,显然是无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法律尊严。
郝俊波指出了他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商业贿赂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应该立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有人认为中国方面一直对此类案件不做处理是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我认为尽管中国目前没有单独的反商业贿赂法,但依据中国目前实施的刑法法律体系,追究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刑事责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郝俊波说,“所以我认为目前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郝俊波告诉时代周报,写检举信就是期待改变原来没有下文的局面,希望中国司法机关能行动起来。
“郝律师此举意味着,辉瑞将有可能因为此前在中国的行贿行为,面临进一步的被追诉。”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对时代周报说。
王琳说,在过往的一些外企行贿案例中,国家相关部门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并未启动针对那些被海外曝光企业的调查程序。但这一次不同,因为“按照司法程序,对于实名举报,最高检需给予回复”。
截至8月29日下午,郝俊波查询其实名举报辉瑞制药贿赂的处理状态,仍显示为“正在处理中”。郝俊波表示,“或许这需要一段调查时间,结果应该会通知我。”
“怪圈”背后的立法缺失
“本案事实简单清楚,被举报人亦主动向美国司法机关自首认罪。但被举报人却无视我国法律的尊严,藐视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未向我国司法部门认罪,在中国应该是不具备自首的从轻情节。恳请贵院依法、从严、从快予以立案调查查处,以维护中国司法的国际尊严。”在检举信的最后,郝俊波律师这样写道。
中国问题专家、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对于郝俊波在检举信中所描述的结果最终是否会成为现实并不乐观。
胡星斗的理由是,近年来,先后被曝光的朗讯科技、西门子、雅芳行贿案的最终结果都是企业在国外遭受了惩罚,而在中国国内却没有掀起一丝波澜。
2007年,阿尔卡特朗讯(此时两家公司合并)被美国DOJ处罚100万美元罚款;2008年,西门子更是用13.45亿美元罚金,向美国和德国的监管机构求得了一个和解。至于中国方面,“不仅那些受贿者没有被追究,就是那些行贿者也没有。”
胡星斗指出,“外企行贿频频海外曝光,这说明我国现行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处罚力度不够。在反商业贿赂方面,首先要官员自己行为干净,跨国巨头才无缝可钻。”
对此,郝俊波的困惑是:为什么美国等西方国家可以惩罚,而在发生地中国不作司法处理?有行贿者就有受贿者,那些在外企行贿案件中的受贿者为什么也得不到处理?
就在此前的8月14日,辉瑞(中国)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目前,他们还没有得到中国方面调查的消息”。
“外企在中国行贿,肯定会给中国经济造成严重的损失。”郝俊波说,以辉瑞案子为例,中国政府应该参照美国的标准处以一定数目的罚金,“参照美国的处罚标准,中国至少可以处以1亿元人民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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