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瑞揭外企行贿灰幕 美国司法惩处中国沉默
http://www.dsblog.net 2012-08-30 09:21:00
SEC在指控惠氏的起诉书中指出,2009年被辉瑞收购前后,惠氏海外子公司均有行贿活动,至少从2005年开始,惠氏在中国、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负责销售营养品的子公司,为鼓励医生推荐惠氏产品,以提供现金、手机或旅游等方式行贿,并通过虚假发票加以掩饰。
据指控,至少在2005-2010年,惠氏中国通过雇员和代理机构,向国营医院和包括医生护士在内的医护工作者支付现金,以确保惠氏的营养产品被推荐给医院的孕妇,并掌握婴儿出生的信息。
不过SEC也在起诉书中表示,早在2004年10月,辉瑞就向SEC和美国司法部自愿披露了上述情况,并至少在19个国家内,展开全球性的内部调查,辉瑞在这些国家都被指出存在潜在违规行为。SEC还称,在此期间,辉瑞定期向美国司法部和SEC报告了调查结果。
据称,FCPA是在尼克松因水门事件去职后,在公众强烈要求下,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之后所产生的一个副产品。这部法律惩罚的对象是,为获得或者保持生意,而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或者供职于外国政府控制的机构中的人员行贿的美国公司或个人。
FCPA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要求企业根据FCPA加强内部控制的会计条款;另外一部分则是大家熟知的反贿赂条款。按照规定,任何美国公司、自然人或者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其在海外市场的贿赂等腐败行为皆在该法的监管、制裁范围之内。
而据辉瑞美国总部7日发表的声明,此次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是辉瑞自行调查并主动披露给美国政府的,并称已经采取了包括全球新反腐败内部审计计划,成立并购部门和加强反腐培训等手段来强化内部管理。
或许正是因为如此,在支付了6000万美元罚金之后,辉瑞未遭到DOJ的刑事指控。但耐人寻味的是,在辉瑞中文官方网页上并未直接承认“行贿”罪名,仅仅认为其是“不当支付事宜”。
律师举报:“是时候改变了”
“依照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只有认定涉事企业违反所在国的法律时,美国司法部(DOJ)才会采取措施,因此,美国辉瑞在中国行贿的犯罪事实清楚确凿,那它也应该接受中国司法机构的处罚。”郝俊波说。
提及对辉瑞的举报信,郝俊波律师坦言这和自己的从业经历有关。
郝俊波毕业于加拿大第一所同时也是多年排名第一的OsgoodeHall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他曾担任美国、荷兰、南非、牙买加、尼日利亚等国驻北京领事馆的中国法律顾问,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还担任过美国奥运代表团中国法律事务顾问。
郝俊波与外企也有颇多接触,曾为法国航空公司、荷兰皇家航空公司、美国雷诺烟草公司、吉布森吉他、Hi-Vac等世界知名企业提供中国法律事务上的帮助。
“每年都有很多的机会为外企提供法律培训,讲课时和这些员工聊一些外企在中国的案例,经常会提到美国的FCPA。”郝俊波告诉时代周报。因此,8月7日,他注意到了辉瑞在中国行贿的报道。
在谈及写举报信的原因时,郝俊波坦言,这与他注意到之前几年外企行贿问题出现的怪圈有关:国外司法部门发布公告,提交证据进行调查,然后实施法律惩处;而在行贿行为发生地中国,却往往没有调查的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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