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岳:可参照多部法律法规保护传销受害者
http://www.dsblog.net 2007-11-14 11: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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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照多部法律法规保护传销受害者
文/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直销法研究中心主任,执业律师 陈泽岳
首先,我认为传销受害者也是公民,公民的利益就应该受到保护。
与传销行为直接相关的法规就是2005年颁布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指出其制定原则是“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从这四个原则,我们直接可以看出立法的初衷,即涵盖了对传销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我们也看到,在具体条文中,有关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是缺失的,甚至有的条文是与此原则相背离的。
比如《条例》第24条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时,我们试想,一个参与传销者,可能已经被骗得倾家荡产,在这个时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对其做出2000元以下罚款,这不仅不能保护该受害者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将其逼上绝路,这样的人数、个案多了,就有可能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也就背离了立法初衷。
那么,在《条例》中具体条文有关传销受害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的缺失,是否就真的导致保护传销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可依了?答案是否定的。我们权且拿近期影响比较大的永乾传销案来举例分析。
永乾案件涉及永乾公司(已经被定性为传销组织者)、商行(交纳了加盟费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消费者(公民,可以看作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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