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纪文:政府有义务保护无辜传销受害者
http://www.dsblog.net 2007-11-14 11: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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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义务保护无辜传销受害者
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执行主任,研究员 常纪文
自《禁止传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的查处非法传销专项活动。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等打击传销的专门立法的规定,政府目前的查处手段主要包括取缔、罚款、没收、拘留、遣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该取缔的组织被取缔掉了,该遣返的人被遣返了,该起获的赃款也上缴国库了。从表面上看,打击传销的斗争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是,从传销的法律结构和一些社会反映来看,一些工作还需要加强。
确立无辜受害者的法律主体地位
传销的法律主体结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包括传销组织者、传销经营者、被发展人员、行政监管者等。在法律关系结构方面,传销组织者和传销经营者属于欺诈组织者;被发展人员是指那些善意的无辜传销参加者,属于被欺诈者;那些以牟利为目的拉人头发展下线的被发展人员,如果为了牟利而发展其他人员则转化为了新的欺诈者。政府在这个法律关系之中,其地位则属于履行国家监管责任的取缔者和打击者。从目前一些案件的查处情况来看,国家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基本的保障,社会的秩序得到了基本的恢复,但是对于那些无辜的被发展者,其经济损失则没有得到有关机关强有力的保护。如涉案金额16亿元人民币的亿霖和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广西永乾两个特大传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一些地方的受害者由于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急红了眼,采取了过激的行动,对于这类行动,一些地方政府由于处理不当,也导致了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传销的金字塔结构决定了那些无辜的被发展人员属于“传销经济”的“贡献者”和最终受害者。而他们的损失,一部分被处于金字塔中上层结构中的组织者、经营者和积极参加者瓜分了,其余的部分则被政府起获或者罚没了。现在的问题是,政府是否具有责任,在解救数量众多的无辜受害者的同时也保护他们受损的经济利益呢?本人认为,无论从政治学原理上看,还是从法理上讲,政府的责任既包括公共服务的功能,还包括社会保护的功能。保护无辜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被包括在社会保护的功能之内。对于那些在传销事件中,自始至终属于无辜上当受骗的被发展人员,其经济权益属于合法的,各级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予以积极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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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易铁 2009-09-30 05:38:25 投诉 支持(889)这个问题确实是导致异地传销泛滥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大部分人不愿意离开,就是因为不能挽回损失而继续坚持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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