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
http://www.dsblog.net 2014-08-21 12:55:35
原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
沪府发〔2013〕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裁量权能否正确行使,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于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公正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国务院要求,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预防职务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含义和模式
(一)含义。本指导意见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二)模式。
1.划分裁量阶次模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2.打分模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并确定各裁量因素的分值,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分值予以扣分或者加分,得出总分值后,适用相应处罚等级的模式。
3.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对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额的模式。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采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打分模式、百分比模式,也可以根据执法实际,采用其他模式。
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划分裁量阶次和明确具体标准,必须符合立法原意。
(二)适当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
(三)可操作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须做到具体可操作,结合行政处罚可能遇到的具体情况,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
三、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以及执法的实际情况,从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违法情节轻重等方面考虑,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有关部门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方面已有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1.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细化、量化:
(1)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处罚的裁量阶次或者明确计算方法;
(2)可以选择不同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选择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3)可以在处罚与不处罚之间进行选择的,应当明确处罚和不处罚的具体情形;
(4)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可以依据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不同处罚标准的,应当依法明确选择适用执法依据的具体情形;
(5)可以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情形。
2.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其中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具体情形、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备案,并通过本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集体讨论制度,制定和完善行政处罚中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的标准和条件。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较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2.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说明理由制度,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的案卷中,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进行必要的说明。
3.评议考核制度。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四)市政府各部门对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对新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及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有目标、有计划地推进这项工作,并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区、县政府要积极配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等工作,并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情况的监督。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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