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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出台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规定

http://www.dsblog.net 2011-12-02 14:08:09


  第三章 系统用户及权限管理
  第八条 用户分类
  信息系统的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和直销企业用户。
  系统管理员: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指定负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管理员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和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指经各级系统管理员授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直销企业用户:指经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授权并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报备企业信息的直销企业工作人员。
  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权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管理员负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用户,同时负责直销企业用户的授权管理;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省级局用户;
  副省级、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地市级工商局用户;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县(区)级局用户。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的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由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应采用实名制,用户姓名、所在机关、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准确填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应由参加过信息系统培训的工作人员担任,熟悉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和管理规定,能够熟练运用信息系统各项功能开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并应每天登录信息系统,及时处理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用户的管理
  直销企业用户的管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数据采集报送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取缔窝点、遣散人员时,要将采集、录入信息列为规定程序之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确定专人,及时采集、录入、上报有关信息,并力求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三条 内容和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采集上报的信息主要包括:禁止传销工作总体情况、查处传销案件信息、参与传销人员信息、直销监管工作总体情况、直销监管案件信息、直销协查信息、举报投诉信息等。
  (一)禁止传销工作总体情况
  禁止传销工作总体情况主要包括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传销案件总数、案值以及查处违法主体情况等数据。
  省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采集、汇总的禁止传销工作总体情况信息按规定格式录入系统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辖区总体情况按季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二)查处传销案件信息
  查处传销案件信息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传销案件相关信息。
  省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查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传销案件信息录入系统,逐级上报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每级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收到上报信息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信息汇总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需要转请相关省市进一步调查的应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组织宣传报道的案件,应在结案后,宣传报道前上报。
  (三)参与传销人员信息
  参与传销人员信息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中查处的各类参与传销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身份证登记地址、查处机关、查处日期、处理结果等。
  省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查结或整治行动等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涉及的各类参与传销人员信息录入系统,逐级上报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审核(每级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收到上报信息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信息汇总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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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隆行天下爱之源QQ1393657036 2011-12-05 19:33:14   投诉 支持(3218)
    天下之大,到处都有诱惑。传销和直销一定要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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