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泛太直销研究院:国外直销立法概况
http://www.dsblog.net 2010-01-22 09:59:24
上门访问销售问题
美国全国性的访问销售法规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法规,它规定:直销商在进入消费者家门之前,必须出示直销商身份证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全美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法规,因而它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效力。
存货负担问题
直销公司通过某些规定使直销商必须购买大额的产品,而这些产品绝非短期或甚至永远都销售不出去,这是非法直销的共同点,他们以此手段迅速积累资金。各国法律对存货负担的规定比较严,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直接规定不得要求直销商购买不合理数量的产品。加拿大法律规定:“传销公司故意把一个商业上不合理的数量的产品卖给参与者”即属违法,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等。韩国规定的更严“给传销商或参加者增加负担,不论什么名目都不允许,例如入会费、试用产品、销售额、培训费等等”制定如此严格的规定,是因为不法公司往往在新参加者一加入时即以存货负担将其套住,迫使其不得不发展新人来解套。
另一方面的规定是对直销商退货权利的规定,为限制公司给直销商增加存货负担,各国法律一般都赋予直销员很大的退货权利。美国许多公司规定公司必须以不低于产品原价的90%给直销员退货,相当大的程度遏制了不法公司的行为。
价格问题
直销产品的价格在各国也曾引起过争议,但由于各国经济制度不同,对价格的争议点也不同。大多数国家对价格没有明确的规定。韩国法律只规定直销企业“建议的零售价格不应超过《总统令》规定的数字;加拿大法律规定参加直销的人购买产品的价格应是成本价,而不能是批发或零售价格,其用意是禁止直销公司从发展人头中获利。
夸大宣传问题
直销是一种因产品性能决定需要面对面进行讲解、亲身演示并以口碑方式传递商业信息的营销行为。因此各国法律都有禁止夸大宣传的规定。加拿大法律规定,描述收入必须是公正、合理、适中的,是描述人所掌握的事实,也就是说必须是在其销售网络中具有代表性、普遍参与者的实际收入。
公司的设立
亚洲国家对直销公司的设立管制比较严,欧美国家则一般不加约束,韩国对直销公司设立有注册资本限制,对开直销公司的人有资格限制,而且开直销公司必须向市长、省长登记注册。马来西亚的直销公司则必须向该国的国内贸易与消费事务部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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