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平人民法院判决一例领导、组织传销案
http://www.dsblog.net 2009-09-18 09:52:08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涉案人员赵某勇有期徒刑三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龙岩市政法机关办理的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案。
今年5月初,漳平市公安局局菁城所查获一起非法传销活动引发的非法拘禁案。非法传销人员赵某勇、肖某峰等人将张爱华非法拘禁在东环路26号401室,强迫其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张爱华为逃跑欲从四楼跳下时不慎摔伤,造成左大腿粉碎性骨折。
案发后,五名涉案人员均被漳平警方抓获。为准确定性此案,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在对此案起诉过程中,办案单位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特别是今年“两会”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法律条文,多次组织法制部门、办案单位民警研究案情,就赵某勇是否涉嫌领导、组织传销罪,证据是否齐全展开讨论,并多次派员与漳平市检察院开展协调探讨,最终对主犯赵某勇以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的定性,提交起诉意见书。
8月14日,经漳平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赵某勇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实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龙岩市公安局警察公共关系处表示,漳平警方成功侦办龙岩市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案件,为龙岩市打击非法传销人员的嚣张气焰,有效遏制非法传销活动的蔓延,严厉打击非法传销人员创下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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