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辉:传销罪,先别乱定!挂羊卖狗是真凶
http://www.dsblog.net 2008-08-26 16:13:46
“传销罪”先别乱定!
网上信息,【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京举行,8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草案并规定了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一直以来,业内不少“专家”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传销罪”这一罪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熊理思曾在《人民法院报》上发文,建议单独设立“非法传销罪”。
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市场营销系主任韩德昌认为,“目前的首要问题在于执法力度不够”,这一方面表现为法律对传销法律责任的规定太轻;另一方面表现为执法机构执法不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云南省四部甚至联合下文:传销“老师”可判死刑。
“传销罪”如何定,关键是如何理解、定义“传销”!
不妨用条例来求真。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如果,【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合法利益,不扰乱经济秩序,不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可以允许存在?
是以【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行为判断,还是以【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结果判断是非?
如果以行为判断,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利益的行为。】这样才符合逻辑和语法。
如果以结果判断,却不管结果打击行为,岂不自相矛盾?
刑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认为,传销罪和非法经营罪有很大的区别。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必须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而传销往往以拉人头、收入门费为主要谋利手段,并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此外,非法经营罪需要计算经营所得,这与传销行为的所得是不同的。因此,周光权指出,就传销单独设立罪名有重大的现实和司法意义。而且,他认为,《修正案(七)》的草案将传销罪的犯罪行为开始提前到组织、领导,并不需要等有了某种活动、获得非法所得才可以处罚也属非常合理。
如此推论,传销罪要以行为来判断了。但是如何量化执行?取得直销牌照的企业有几家奖金制度符合两个条例?这些企业是不是组织、领导传销?
两个条例的草率出台难以执行,已经让相关部门饱受了自己打自己耳光的尴尬。珍奥的收牌,蚁力神的破产,获牌企业无法开展业务,灰色运作盛行,异地资本运作猖獗......难道还不能吸取教训?还要自以为是闭门造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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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楼, 2009-01-20 23:13:33 投诉 支持(1213)多层次团对计酬,能调动大部分人的积极性,能够提升业绩!有啥不好呢?还是多关心百姓的疾苦吧.天天做这些事,只会要我们国家更贫,百姓更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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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楼, 哑哑 2008-11-01 21:35:28 投诉 支持(1260)多层次有什么不好?国家虽然打击也是打击那些扰乱社会制安的公司和团队,对与推动社会的团的团队还是默许的.我是做资本运作的.我们的团队很健康.政府对我们是默许的是不会打击的,因为我们推动了地方的经济.如果您有什么疑问可以加我的QQ90398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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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楼, 2008-10-27 18:56:36 投诉 支持(1280)目前哪个拿牌的直销公司不是在做多层次的,我不明白中国政府在这点上为什么会这么模糊,既然是法律规定,那为什么拿牌的个个在做多层次,难道政府不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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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楼, 2008-10-18 13:00:01 投诉 支持(1264)虽然是发展会员,但是他有真实的商品,并非物非所值,友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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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楼, 2008-10-05 14:35:38 投诉 支持(1275)外国公司叫直销,中国企业叫传销,中国人与狗不能做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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