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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全文

http://www.dsblog.net 2008-07-28 14:56:46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直销博客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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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5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5楼, 2014-01-02 16:55:41   投诉 支持(2874)
    楼上的说的对、但是你们要知道有些时候不是产品问题、而是人的问题、直销本身是一个很好的职业.
  • 第4楼, 中国直销法不健全,行业本身存弊端 QQ969447364 2013-11-13 12:08:13   投诉 支持(4582)
    看过这个条例,然后再真正的去了解一下多层次直销的模式,你会感觉到目前我国直销行业法律的严重滞后。 有些人疑问,直销到底真的像宣传的那样吗,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直销难民?关于这个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本身,和个人有关系,但不是主要的。 所以如何选择一家适合自己的,真正的好公司对于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 很高兴能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
  • 第3楼, 2012-04-19 15:41:37   投诉 支持(4282)
    无知,毒食品还没有喝够啊
  • 第2楼, 2011-11-05 19:01:35   投诉 支持(4696)
    1楼的朋友,我不知该怎么说好,如果直销要到像现在的大品牌连锁店一样,人们争着抢着加盟,那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只是现在很从人还不能接通受这种销售模式而已。
  • 第1楼, 无店面直复营销 2011-09-11 06:18:16   投诉 支持(6252)
    为什么全国越来越多的人被推往做直销呢?而且还要购买代理权!好多失业的人很容易被那些拥有代理权的直销业务员用婉转的方式就是一个骗的方式把他们带领进去!然后在过程中让你看到直销是个怎样的伟大事业!真的是这样吗!国家是不是应该在这方面调查清楚呢!难道真要发展全国千千万万都用这样的方式被拉进去了解这个行业呢!因为这样的方式给朋友家里都带来不理解!导致从中有许多人被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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